3年前,一大群反兩岸服貿協議的人,衝破警方警戒線,進入並占領立法院。事後,檢方將其中22人依妨害公務等罪起訴,一審法院首度採認「公民不服從」概念,將被告判無罪。這個判決的荒謬程度既違背社會對正義的期待,也給社會埋下不安的種博客來 coupon子。



果然,一審法院採認的「公民不服從」見解,很快就面臨挑戰。前天,一個統派主張的人帶刀闖總統府,說要升五星旗,表達政治立場。比照太陽花,他也可以主張「公民不服從」,要求免除衝進總統府、「以刀碰撞」憲兵的刑罰,法院應如何判決呢?

從外觀上看,很多人可能覺得,反服貿群眾衝進及占領立法院的行為,和有人持武士刀衝總統府,並砍傷憲兵的行為,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態樣。但是,從法律觀點上解釋,持旗幟衝進及占領立法院和持刀衝闖總統府,都觸犯了現行的法律。唯一的差別是,犯罪手法不同,結果也有異。

反服貿協議群眾利用警方不備的時機,破壞鐵絲網的封鎖線,又衝撞上前阻止的警察,一路衝進立法院議場,占領議事大廳。接著,這群人破壞議場公物,拿大批桌椅堵住大門,阻止警察進入。這樣一連串的行為,觸犯了《刑法》妨害公務罪,也違反《集會遊行法》等罪。因此,這群人當中有22人被檢察官依不同的事證、不同的法條,提起公訴。

但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時,採認被告提出的「公民不服從」概念和主張,認為這些被告進占立法院的行為,只是為表達他們的政治主張,而且他們的行為合乎「公民不服從」的7個要件,因此判決22名被告全部無罪。

這樣的判決一出爐,博客來書店立即引起包括法界在內的各方譁然。博客來網路書局從法官的審判職權上看,法官是執法者,不是立法人。法官審判是依據現行法律,認事用法,進行裁判。法律沒有規定的,法官不能創法,也不能造法。

「公民不服從」的概念,不在我們現行的法律當中,而且它只是國際上某些人,或是某些團體的主張而已,不是被全面接受的理論,更不是萬國公法。法官在審案時,在法律明文的條文之外,採認這種部分人士的主張,判被告無罪,除了判決有違失之虞,也讓我們的社會更形對立與不安。

更何況,一審法官也疏忽了「公民不服從」概念裡頭的一個要項,就是主張「公民不服從」的人,必須體認他們應該承擔「公民不服從的法律後果」。也就是說,拿「公民不服從」主張衝撞現行體制、法律的人,都要承擔現行體制和法律對他們行為的處罰。

這也就是說,群眾反服貿協議的合理性,覺得有必要高舉「公民不服從」旗號,衝進立法院,甚至占領立法院,才能表達他們的政治主張,那麼他們就必須要,也應該要承擔法律處罰的後果,這才符合「公民不服從」的精神。而不是反過來要求法律免予責罰。

因為,「公民不服從」概念的提出,最核心的價值在於讓國家的體制更好,讓法律訂定得更符合社會情感,而不是放任公民藉由這個不服從,而無法無天地破壞社會秩序與國家法制。

果不其然,新的問題來了。一個主張兩岸統一的呂姓男子,闖總統府說要表達他的政治主張。對這件事,社會上可能比較注意這名男子偷武士刀,又持刀傷了總統府憲兵的事實,而認為他的行為不同於反服貿群眾攻占立法院的行為。

但不要忘了,呂姓男子要去總統府升五星旗,主張兩岸統一,當然也是政治主張,屬人民的言論及思想自由,這和那些攻占立法院的群眾,反對兩岸服貿協議的政治主張,立場不同,行使自由權卻沒有差異。

呂姓男子偷武士刀,犯了加重竊盜罪;持刀殺傷阻止他衝進總統府的憲兵,觸犯的是妨害公務、傷害或殺人未遂罪。而反服貿群眾破壞公務、衝撞警察、占領立法院的行為,犯的至少是妨害公務罪、違反《集會遊行法》。據此,呂姓男子、反服貿群眾所犯的罪,只在於刑罰輕重有別,但他們行為都犯罪,應接受法律制裁,則沒有任何差別。

持刀闖總統府的男子開始接受法院的偵審。而一審被判無罪的那群進占立法院的被告,也因為檢察官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目前在高等法院接受審判。高院應對「公民不服從」有新的見解,不予採認,消弭社會的對立與不安。

(中國時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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